粵商務合函〔2023〕3號
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
(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不含深圳),省屬有關企業(集團):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粵財外〔2015〕120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中央2023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工作,現印發申報指南,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項目預審申報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省屬有關企業(集團)應根據上述文件和申報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規、績效導向、防控風險的原則,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職責,重點對企業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項目是否履行合規手續、項目實施進展和實際投入情況等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符合申報條件和支持方向的項目予以上報,并對本地區、本集團單位的項目資金使用進度、使用情況、項目實施、區域績效和監督跟進等工作負責。
二、嚴格落實申報時限要求
嚴格按照申報指南的支持范圍、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要求,于2023年3月15日前(企業2022年度審計報告可延后至2023年5月10日前),將上述申報材料匯總上報至我廳,逾期不予受理(后補審計報告按申報材料渠道上報)。
三、加強資金監督使用管理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省屬有關企業(集團)應加強對所轄企業或單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本地區、本集團單位的項目資金使用進度、使用情況、項目實施、區域績效和監督跟進等工作負責,自覺接受商務部、財政部,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及各級審計部門等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項目資金要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1.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指南
2.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指南說明
3.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企業申報材料清單
4.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企業申報材料要求
5.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企業申報表格
6.申報項目初審意見匯總表
廣東省商務廳
2023年1月17日
篇幅所限,詳細內容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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