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規范運輸市場秩序,廣東各地持續開展整治行動,有效打擊非法營運、高價宰客、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深圳:“黑車”司機宰客 被立案處罰+行拘5日
近日,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羅湖大隊收到市民信訪投訴線索,稱其9月9日在羅湖口岸準備前往福田區市民廣場時,誤乘由蔡某駕駛的“黑車”,原本網約車僅需20元左右,卻被蔡某強行收取90元車費,非法營運與高價宰客行為性質惡劣,嚴重損害了旅客出行利益。
接到投訴后,羅湖大隊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啟動應急處置機制。
9月10日,執法人員主動聯系乘客陳某詳細核實情況,細致梳理行程細節、費用憑證等關鍵信息,同步固定證據鏈條;為提升案件查辦效率,執法人員迅速與羅湖口岸派出所對接,協同推進案件立案調查,形成執法合力。
9月17日,羅湖大隊正式向羅湖口岸派出所出具《關于協助傳喚涉嫌違法當事人的函》,商請協助傳喚違法當事人蔡某。
9月27日,應執法人員邀請,乘客陳某前往羅湖口岸派出所配合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同步開展補充調查,規范制作詢問筆錄。

10月14日,羅湖口岸派出所依法對違法當事人蔡某實施傳喚。

面對執法人員與警方的普法教育,蔡某逐漸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對非法營運及高價宰客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執法人員當場完成對蔡某的詢問筆錄。

處理結果
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司機蔡某涉嫌實施了使用未取得巡游車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巡游車營運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立案處罰。
同時,蔡某涉嫌在機場、火車站、交通樞紐場所等客流集散地以提供違法運輸服務為目的攬客擾亂公共秩序,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汕頭:非法運輸104瓶危化品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日前,汕頭市交通運輸執法局龍湖大隊執法人員在汕頭市龍湖區汕樟北路下浦橋附近巡查時,發現一輛粵U號牌輕型廂式貨車形跡十分可疑,執法人員隨即依法對該車進行檢查。經現場清點,車內裝載104個罐裝氣瓶,其中罐裝氧氣瓶(容積40升)97個、罐裝氧氣瓶(容積10升)3個、罐裝二氧化碳瓶(容積40升)2個、罐裝氬氣瓶(容積40升)2個。

▲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對涉案車輛和當事人展開調查(圖片由龍湖大隊提供)
▲交通運輸執法人員現場清點車內裝載的罐裝氣瓶(圖片由龍湖大隊提供)
經詢問調查,粵UTV***輕型廂式貨車是駕駛員朱某向其親戚購買,車主是其親戚,車上所載氣瓶均裝滿氣體,是其本人向汕頭**廠購買,準備運往潮州市饒平縣,用于家里切割、電焊和培育蝦苗使用。駕駛員朱某現場無法出示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本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執法人員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現場扣押該車輛,作進一步調查。

▲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依法現場扣押該車輛,作進一步調查(圖片由龍湖大隊提供)
經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車所載氣體進行抽樣檢測,確認抽取的樣品主要成分為氧氣、二氧化碳、氬氣,均屬于《危險化學品清單目錄》內管控物質。經委托第三方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結論為朱某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造成的“現實危險”行為的危險程度為“高度危險,風險不可接受”。

▲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車載氣體進行抽樣檢測(圖片由龍湖大隊提供)
因車輛駕駛人、所有人和涉案車輛均未取得相關許可和證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朱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已符合危險駕駛罪移送條件。

因案情重大、復雜及性質認定存在難點,汕頭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嚴格按照粵交執〔2019〕31號文要求,在移送前向市公安局、市檢察院發送了《關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的咨詢函》,就立案追訴標準、證據固定保全等問題主動咨詢。
市紀委監委駐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高度重視該起移送案件辦理工作,積極推動各部門協同合作。市檢察院及時牽頭召集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召開協調會,就“立案追訴標準、證據固定要求、現實危險性評估尺度”三個關鍵問題進行研討并形成一致辦理意見,為高效開展移送工作提供了權威指引。按照市檢察院出具的《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意見,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加強與市公安局的溝通協調,及時完善相關材料,正式完成案件移送,并按規定向市檢察院備案。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相關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接下來,廣東交通運輸部門將持續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運輸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交通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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