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規定,經評估,《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粵人社規〔2019〕22號)繼續施行,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6月30日。在繼續施行期間,本規程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4年6月27日
政策原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的通知
政策解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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