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5年1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明確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以下簡稱人社部規1號文)印發實施。同年,我省人社、財政兩廳聯合轉發該文,要求各地遵照執行。2019年,人社部出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19〕19號,以下簡稱人社廳函19號文),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出臺的關系接續政策與改革后政策的銜接作出了明確。
為進一步做好人社部規1號文和人社廳函19號文的貫徹實施工作,2020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14號,以下簡稱粵人社規14號文),進一步明確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一些具體銜接事項,解決了一些操作層面的困難,實施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粵人社規14號文有效期已屆滿,在該文基礎上我們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5〕16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19〕19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粵府函〔2021〕294號)
7.《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
8.《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4號)
9.《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
10.《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7〕4031號)
三、目標任務
1.做好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粵府函〔2021〕294號)等政策的銜接。
2.完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做好制度間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險權益保障。
四、主要政策內容解讀
《通知》主要分為三大部分:一是關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二是關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單位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三是其他規定。具體說明如下:
(一)關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1.關系接續的基本原則:根據人社部規1號文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之間轉移的,轉移前后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關于2014年10月1日后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一是該類人員已認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可作為計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視同繳費指數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
二是該類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和地方養老金賬戶不予轉移。
3.關于2014年10月1日后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接續。《通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可作為計發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2021年,我省出臺《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粵府函〔2021〕294號)及其配套政策《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4號),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即由原來的賬戶法調整為系數法,并設置5年過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按粵府函294號文新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與按粵府96號文規定的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進行對比,保低限高。
考慮到《通知》從2025年5月1日起續期實施,到2026年1月1日過渡期滿前仍需保留原賬戶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作對比,為與粵府函294號文相銜接,明確該類人員在計算粵人社規24號文規定的5年過渡期內“原辦法”過渡性養老金時,仍按原辦法執行。
而原辦法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為從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的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視同繳費年限計算至離開單位前。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計算至2014年9月30日,因此按粵府〔2006〕96號文計算視同繳費賬戶公式中的“離開原單位前”的時點統一計算至2014年9月30日;公式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為2013年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468元)。
二是待遇領取地的確定。《通知》明確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按國家和省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三是個人賬戶補貼政策調整。人社廳函〔2019〕19號文件規定,2014年10月1日后公務員及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再執行勞社部發〔2001〕13號文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政策。該文件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出臺的政策,《通知》據此對我省有關情形進行了明確。
四是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明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在我省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單位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通知》明確改制單位的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人社部規〔2017〕1號文及《通知》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其他。
《通知》對適用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范圍作出界定,對還未納入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不在《通知》適用范圍,跨省轉移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稿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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