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4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1月21日
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辦法》(人社部發〔2024〕3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通知精神,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以下簡稱粵府辦〔2021〕22號文)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是指存放在本省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粵府辦〔2021〕22號文規定開設的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以下簡稱過渡戶)的征地社會保障費(以下簡稱征地社保費),以及產生的利息(以下征地社保費及利息統稱征地社保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過渡戶賬戶設置與管理,征地社保資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活動。
第四條 征地社保資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過渡戶的開設,核查用地單位按規定標準存入征地社保費到過渡戶,按規定劃出征地社保資金用于分配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負責退回多預存、錯存的征地社保資金,指導過渡戶開戶銀行做好賬目管理等工作,加強過渡戶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章 賬戶設置及管理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粵府辦〔2021〕22號文規定開設過渡戶,一個縣(市、區)只能開設一個過渡戶。
過渡戶的主要用途:接收用地單位(或繳存單位)預存的征地社保費;存放利息收入;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資金;向被征地農民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撥付資金;退回用地單位(或繳存單位)多存、錯存的征地社保資金。
過渡戶不得發生其他收支業務,不屬于征地社保用途的資金不得繳存到過渡戶。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過渡戶開戶銀行,應與過渡戶開戶銀行簽訂過渡戶賬戶服務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過渡戶設立、變更、撤銷等10日內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附相關憑證材料,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附相關憑證材料。
第九條 征地社保費自存入過渡戶之日起至劃出過渡戶之日止按照實際利率計息,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協調過渡戶開戶銀行爭取優惠利率。征地社保費所產生的利息,同步分配到每個項目(批次),待補貼對象確定后按照征地社保費分配比例分配到被征地農民個人。
第三章 資金收支管理
第十條 按照粵府辦〔2021〕22號文和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工作規定,用地單位(或繳存單位)將征地項目(批次)的征地社保費足額預存入過渡戶,不得存入過渡戶以外的任何賬戶。每個項目(批次)的征地社保費只能存入一個過渡戶。不同項目(批次)預存的征地社保費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第十一條 征地社保資金的使用范圍為:
(一)計入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選擇征地社保費專賬管理的,征地社保資金按規定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入被征地農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補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選擇征地社保費專賬管理的,征地社保資金按規定在過渡戶實行專賬管理,用于補貼本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繳費補貼優先發放至本人的社會保障卡。
(三)按規定一次性發放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符合一次性發放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或法定繼承人(指定收益人)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征地社保資金,并通過社會保障卡發至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可將本人其他銀行賬戶作為發放賬戶。
(四)退回用地單位(或繳存單位)多存、錯存的征地社保資金。征地情況變化、撤銷用地報批、未獲用地批準或未申報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等情況,應按規定據實核算征地社保資金。對核定后多存、錯存的征地社保資金,由用地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退回相關單位賬戶。其中:由財政部門繳存的,原渠道退回財政部門賬戶;由用地單位(或繳存單位)繳存的,依申請退回用地單位(或繳存單位)的對公賬戶。
征地社保資金不得列支過渡戶轉賬產生的手續費,不得用于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征地社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規定做好賬務處理。其中:收入類科目設為“征地社保費預存收入”、“利息收入”;支出類科目設為“個人繳費補貼支出”、“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支出”、“一次性發放支出”、“項目余額結算退還支出”、“未獲批準征地項目預繳社保資金退還支出”等。
征地社保費預存收入應根據銀行到賬憑證逐筆記錄征地項目(批次)及對應的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文號等。
第十三條 符合征地社保資金使用范圍的,按初審、復審、審批三級管理程序申請支出:
(一)符合第十一條(一)(二)(三)項支出范圍的,按相關業務的經辦規程辦理,經審批同意后支出。
(二)符合第十一條(四)項支出范圍的,用地單位向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資金支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支出。其中屬于征地情況變化、撤銷用地報批、未獲用地批準情形的,應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過渡戶征地社保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規范資金審批撥付管理流程,嚴格執行初審、復審、審批、撥付等資金支付程序,嚴禁一人通辦。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征地社保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征地社保資金管理業務系統,做到每月對賬,確保資金賬與業務賬一致,提高資金管理的準確性和效率。推進征地社保資金從預存到分配的全鏈條監管。
第十六條 建立征地社保資金定期對賬機制和沉淀資金定期清理制度。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征地社保資金進行對賬,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超過3年未分配的資金,應與自然資源部門核查征地項目批復情況,若項目已批復,立即組織開展資金分配等工作;若項目已撤銷,會同過渡戶開戶銀行及時核算已繳存的征地社保資金,并按第十三條規定將資金退回相關單位賬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適時對過渡戶資金歸集、存管、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貪污、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情況,要及時處置,責令違規部門限期整改,直至追回全部資金,同時在3個工作日內向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報告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貪污、轉借或擅自將征地社保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社保資金歸集、存管、使用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粵府辦〔2021〕22號文規定開設的過渡戶仍在服務合同期內的繼續執行,過渡戶服務合同到期后續期開戶的應按本辦法第二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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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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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99021000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