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我省征地社保政策,擴大征地社保費補貼方式,促進被征地農民高質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更好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在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的基礎上,制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完善相關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5〕48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文件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
三、目標任務
一是實施該政策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簡稱“職保”),以獲得更高水平養老保障。二是被征地農民參加職保后均可將分配本人的征地社保費用于幫助本人職保的個人繳費。三是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規范管理,防范風險。四是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四、主要政策內容
《通知》分為五個部分,對進一步明確征地社保費使用范圍、補貼個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具體辦法、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優化經辦流程和提升信息化水平、政策銜接等方面予以明確規定。
(一)進一步明確征地社保費使用范圍。明確征地社保費的使用范圍,除了22號文規定的范圍外,對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了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將分配本人的征地社保費用于補貼本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渠道〔《通知》第一條〕。
(二)明確征地社保費補貼個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具體辦法。
一是補貼范圍及管理。被征地農民兩個條件完全滿足的,包括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就可自愿選擇專賬管理,即:可申請將分配給本人的征地社保費不劃入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繼續存放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設的“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實行專賬管理,按規定計息。進入專賬的資金,專項用于補貼本人2025年1月及以后的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分配給個人的征地社保費轉為專賬管理后,資金及利息收益權屬于被征地農民本人。〔《通知》第二條第(一)條〕
二是明確選擇專賬管理的途徑。實行專賬管理為自愿選擇,提供了兩種可選擇的途徑。途徑一:被征地農民可自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選擇專賬管理申請;途徑二:也可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22號文規定牽頭組織被征地農戶確定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時,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轉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對申請的時效和辦理方式予以明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收到申請的,按照22號文規定將征地社保費轉入本人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第二條第(二)條〕
三是明確繳費補貼的支出原則、計算標準、發放渠道。第一,明確繳費補貼的支取采取“先繳后補”。即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到賬的,可按半年為周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取相應時間段的繳費補貼。第二,明確補貼計算標準。針對被征地農民以不同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應設置兩種繳費補貼標準,提取繳費補貼金額不超過申請時段內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即:以職工身份參保的,不超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8%;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不超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20%。第三,明確補貼發放渠道。根據社會保障卡條例,繳費補貼優先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通知》第二條第(三)條〕
四是明確終止專賬管理情形。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被征地農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第二種情形是提前申領基本養老金且符合條件的;第三種情形是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我省。出現三種情形均應終止專賬管理,目的是避免資金長期滯留。此外,被征地農民也可選擇提前終止專賬管理,體現自愿原則,自愿選擇專賬管理,也可自愿退出。在專賬管理終止后,專賬余額按22號文規定轉入被征地農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按規定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涉及轉移的按城鄉養老保險銜接辦法處理。此外,明確專賬余額按規定一次性發放的情形,包括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死亡。 〔《通知》第二條第(四)條〕
(三)明確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包括:健全征地社保資金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資金;定期開展征地社保資金收支檢查,防范風險。〔《通知》第三條〕
(四)優化經辦流程和提升信息化水平。包括:完善征地社保工作流程,重點規范繳費補貼發放程序:完善征地社保業務系統,健全被征地農民身份信息的記錄和統計分析機制。〔《通知》第四條〕
(五)關于文件實施及政策銜接。明確《通知》于2026年1月1日實施,在實施之日前已經按22號文規定的方式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費仍按原發放方式執行。《通知》通知實施后,尚未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費按《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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