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
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4〕1號
惠州市智新通貿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調查的你公司涉嫌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行為,已調查終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撤銷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張月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URLEEX6,公司股東為張月賓和梁娟。在該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中,落款時間為2016年7月7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中有“梁娟”簽名。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梁娟提供的湖南正宏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情況說明》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梁娟對自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不知情,且在公司設立登記時相關材料上所有“梁娟”簽名并非她本人所簽。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落款日期為2016年7月7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上申請人簽署處“梁娟”手寫簽名字跡與樣本上“梁娟”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經調查確認,惠州市智新通貿易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時向我局提交了虛假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其他簽署“梁娟”簽名的材料,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撤銷你公司設立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聯系人:曾日光
聯系電話:0752-556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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