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市監審撤許字〔2024〕第3號
被許可人: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WH61J4J,法定代表人:崔璐璐,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壹佰萬元,成立于2017年5月3日,經營范圍: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及銷售;國內貿易。
經查明,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變更,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變更為崔璐璐。經調查,在崔璐璐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在設立和變更登記中,提交了名字為崔璐璐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效期為2007.07.09-2017.07.09)。據崔璐璐陳述,上述身份證在2009年的時候在北京丟失,隨后其補辦了新的身份證。其本人從未沒聽說過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沒有參與該公司的任何經營等業務,也沒有在該公司設立和變更登記材料上簽名,該公司在設立和變更登記時所提交的崔璐璐身份證,在2009年已經失效。故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供了虛假材料,屬于欺騙行為。你公司提交上述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
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在網站發布關于《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3〕6號)的公告,告知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撤銷內容以及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惠州市朝晶瑩商貿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的設立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亞灣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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