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市監審撤許字〔2024〕第8號
被許可人: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X63AC7G,法定代表人:木顯景,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壹佰萬元,成立于2017年9月27日,經營范圍:服裝鞋帽、日用百貨;家用電器的銷售。
經查明,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為木顯景,同時木顯景亦為該公司的股東。在該公司提交的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木顯景”簽名。經調查,木顯景陳述其對自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該公司提交的注冊登記材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木顯景”簽名并非她本人所簽,其亦沒有在該公司設立登記的任何材料上簽名,并向我局提供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惠州晨霧是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處“木顯景”簽名字跡與同名樣本字跡不是出自同一人的字跡。經調查確認,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時向我局提交了虛假材料,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故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供了虛假材料,屬于欺騙行為。你公司提交上述虛假材料騙取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在網站發布關于《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3〕11號)的公告,告知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撤銷內容以及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惠州晨霧昱達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9月27日的設立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亞灣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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