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4〕7號
惠州大亞灣喜露服飾店:
由本局調查的你商戶涉嫌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設立登記行為,已調查終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撤銷內容告知如下:
惠州大亞灣喜露服飾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4MABYXJ4D10)于2022年10月12日設立登記,經營者為姜青喜,2024年8月西區市場監督管理所收到舉報線索,稱位于惠州大亞灣西區大亞灣大道229號仁和衛城花園5棟一單元707號房存在虛假登記注冊為公司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的情形。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被投訴的惠州大亞灣喜露服飾店未在其登記住所經營地址經營,主體聯系電話無法撥通,無法聯系被投訴人,我局已依法將該經營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隨后投訴人多次舉報投訴,提出要將惠州大亞灣喜露服飾店吊銷的訴求。
經核查,惠州大亞灣喜露服飾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4MABYXJ4D10)系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使用的房產證復印件編號為粵(2018)惠州市不動產權第4XXX124號,權利人為申X香(身份證號:43XXXXXXXXXXXXXX043)。經惠州市自然資源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核實,該房產證登記時間為2018年11月19日,注銷時間為2020年1月2日。因此惠州大亞灣喜露服飾店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時,該房產證已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即“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提交真實材料,而被許可人在設立登記時使用虛假的房地產權證明材料騙取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即“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規定所指的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依法撤銷惠州大亞灣喜露服飾店的設立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商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曾日光
聯系電話:0752-5566323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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