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告
山東金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崔向軍(身份證號:522427***********1)訴山東金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1140-1號),于2025年10月27日9:30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已審理完畢,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1140-1號)《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7847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1121元。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
限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簽收仲裁裁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地址:廣東省惠州大亞灣開發區大亞灣大道41號地乾大廈B204仲裁庭;聯系電話:0752-556299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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