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生:
本街道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對你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的行政處罰,并制作了決定書,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街道決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是:經查明,2022年8月15日,你在大亞灣西區龍山一路與龍海二路交匯處運輸渣土,車上僅有濾網,車上無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存在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本街道決定對你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的行政處罰。
請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工商銀行惠州大亞灣支行、中國銀行惠州大亞灣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支行營業部、惠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亞灣支行、廣東公共服務支付平臺(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pdf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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