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18時50分許,在霞涌街道海悅灣五期霞涌第一小學東北配套道路工程,一名工人掉下工地的井里,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2025年6月4日,市安委辦對該起事故進行掛牌督辦,要求還原事故真相,準確定性事故性質,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事故發生后,區黨工委副書記、區管委會副主任作出批示:迅速搜救,注意有限空間搜救人員安全,避免次生災害,做好家屬安撫,分析原因,在全區工地開展防高墜、防坍塌警示教育。
2025年6月5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區管委會成立了由區黨建工作辦公室、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霞涌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的大亞灣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6·3”一般淹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
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改進工作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大亞灣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6·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違章下井作業失足墜落致淹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項目于2024年8月30日取得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41351202408****),建設規模:南北走向的霞新二路,長280米、寬20米,東西走向的育德路,長200米,寬15米。合同金額:1845萬元。項目建設單位: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項目負責人為余*堅;施工單位:廣東景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域建設公司”);監理單位:惠州市東風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監理公司”)。
事故污水井(8WS573)位于育德路道路北側,為現狀正在運行的污水管道污水井,該污水井為有限空間[1]。該段污水管由原區公用事業管理局組織建設,于2018年驗收合格后辦理移交手續,目前由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維護,不屬于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內容,未納入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日常管理。2018年11月5日,原區公用事業管理局與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簽訂《大亞灣雨污水管網建設和運營維護工程PPP項目運營協議》,由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負責大亞灣雨污水管網的運營和維護,合同期限為15年。
景域建設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402MA55P1EN7L,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1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源,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新寮村沙子尾A12號,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建筑材料銷售;對外承包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許可項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建筑勞務分包;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建設工程設計等,景域建設公司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企業資質,并于2025年2月24日獲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粵JZ安許證字[2025]000902,有效期:2025年2月24日至2028年2月24日。
東風監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232314244C,成立日期:1995年11月30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沈*月,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住所:惠州市大亞灣西區東風車城內,經營范圍:建設工程監理;建筑工程技術咨詢(按資質證書登記承接工程),2024年1月5日,東風監理公司獲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證書編號:E244008838,資質等級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有效期:2024年1月5日至2025年11月5日。
莫*強,男,壯族,52歲,身份證號4527251*****,籍貫:廣西南丹縣月里鎮人,系施工單位景域建設公司在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的泥水班組工人,日常負責土建砌筑抹灰工作;事故當日,其參與新村育德路現狀市政污水管網檢查井的查看、清淤疏通作業。
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與景域建設公司于2024年2月2日簽訂《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與東風監理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監理范圍為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及保修階段的監理。2024年10月15日,區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從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分離出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根據“三定方案”由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由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承繼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相關合同沒有進行變更。
2025年6月3日上午11時,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水務管理組組長翟*飛通知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告知蘇埔河污水溢流原因疑似育德路污水井堵塞。經排查蘇埔河污水溢流原因可能是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育德路有污水井堵住了,要求[2]立即通知當前在育德路施工的單位安排排查和疏通;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余*堅隨即通知施工單位景域建設公司開展污水井排查疏通。經調查,8WS573和8WS576污水井于2025年5月30日至6月3日實施育德路污水支管接入時,景域建設公司現場施工員用沙袋臨時封堵8WS573和8WS576污水井,因未及時清理沙袋導致8WS573和8WS576污水井堵塞。
項目技術負責人林*勇接到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余*堅的通知后,隨即通知施工員郭*平和安全員趙*業前往現場與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黃*及彭*明、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巡查員莊*軍、劉*明匯合協助查看,郭*平和趙*業先后到達現場后,發現巡查員已將涉事的8WS573井井蓋打開,巡查員向郭*平和趙*業交代了需要清理井內淤泥及沙袋的要求后,此時已接近上午11:30的午休時間,項目管理人員和工人便陸續離開現場用餐。午飯后,施工員郭*平安排幾名工人利用午休時間加班進行污水管道清淤作業,約12:30,三名工人(莫*強、張*水、盧*才)正式開始8WS573井的清淤作業,作業開始前,工人們先打開井蓋進行了約10-20分鐘的通風,施工員郭*平使用氣體檢測儀對井內氣體進行了檢測,儀器未報警,確認無異常后,安排工人莫*強佩戴安全繩和防毒面具下井鏟除淤泥,工人張*水在井上負責將淤泥桶拉上來,工人盧*才負責將運上來的淤泥轉運至別處,作業過程中,盧*才曾與莫*強輪換下井鏟泥,施工員郭*平和安全員趙*業全程在現場,8WS573井的清淤工作約于15:00完成,隨后作業人員轉移至上游的8WS576井(事故污水井上游井)繼續清淤作業。
15時10分,余*堅現場檢查發現工人盧*才、張*水正在事故井上游的8WS576井實施抽水作業。15時17分,施工員郭*平見余*堅到場,即令原在8WS573井作業的莫*強轉移至8WS576井協助。15時38分,余*堅收到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發來現場照片,顯示當事人莫*強在8WS573井作業時未佩戴防毒面具及安全繩;余*堅立即通知景域建設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林*勇,要求嚴格落實井下作業安全措施,后未見工人下井作業便離去處理其他工作。
16時50分至18時30分,當事人莫*強在8WS576井口,使用鐵鉤清理井內砂袋。18時50分許之前,施工員郭*平組織當事人莫*強及工人盧*才、張*水3人返回8WS573井,查看疏通后的通水情況;18時50分許,當事人莫*強在未采取防護措施情況下直接進入污水井檢查,不足1分鐘后攀爬出井,在攀爬出井過程中不慎墜入井內,被高速水流沖入下游管道。施工員郭*平見狀,立即組織工人盧*才、張*水施救,并向項目技術負責人林*勇匯報。
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大亞灣開發區霞涌街道新村育德路一處既有市政污水管網檢查井,該事故污水井位于霞涌海悅灣二期海麗灣幼兒園東南側(見圖1)。

圖1 事故位置示意圖
事故污水井為圓形磚砌結構檢查井,井口中心距離西北側海麗灣幼兒園圍墻約3.75米,距離東北側水馬圍擋約6.35m,井口覆蓋采用規格尺寸為700*800mm(外徑0.8米,內徑0.7米)的球墨鑄鐵井蓋,井蓋面(與現狀地面同高)至井底之間的垂直高度為4.1米,周圍未發現有設置有限空間作業辨識標志。該井于2015年建成,連接管線是正在運行的污水主管,管徑為800mm的波紋管。見附圖2。
井壁采用漿砌水泥磚砌筑,內徑為0.6米,內側抹灰,無發現異常附著物,表面較平整光滑。井壁設有預埋U型鋼爬梯,間距約0.47米,現場未發現其他設備設施。見附圖3。
6月12日事故污水井勘驗顯示井內水流湍急且無異味。為準確還原事故時狀態,特于18:40-19:00(與事故發生時段相同)使用專業儀器復測,結果顯示:井內水流流速為0.051米/s,且未檢出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

圖2 事發區域情況

圖3 事故污水井情況
工人最終在事故污水井下游方向的一處污水檢查井(編號8WS566-1號)北側1.5米處的管道內被發現,該井距離上游事故污水井直線距離約51米。見附圖4。

圖四 人員被救污水井
2025年6月3日18時51分,莫*強突然墜井,現場工人郭*平、張*水、盧*才發現后立馬采取救援動作,其中盧*才立刻下井救援,但莫*強已被水流沖走,盧*才救援無果后上井,郭*平于是打電話報告項目技術負責人林*勇;18時56分許,項目技術負責人林*勇、安全員趙*業、公司副總經理林*基抵達現場參與應急處置,19時35分許,項目技術負責人林*勇撥打119救援電話報警。19時53分,區公安分局致電林*勇,林*勇未經核實稱人已救起,因電話沒電后續未能接聽民警電話,民警到現場后已將未找到人的情況反饋。
1.應急處置情況
2025年6月3日20時12分許,區總值班室粵政易收到霞涌街道辦報告:6月3日19時40分左右接到119轉過來的一宗警情,霞涌海悅灣5期新村路口有人掉到排污水的井蓋里面,目前人還沒找到。初報,請知悉。接報后,區總值立即調度區應急管理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消防救援大隊、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公安分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統僑外事組、網信辦跟進處置;
19時40分許,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到達現場;
19時43分許,霞涌街道專職消防隊到場后,從井口肉眼觀察無法發現掉井工人;
19時45分許,霞涌街道應急隊到達現場處置;
19時48分許,霞涌巡線警力到場處置;
19時51分許,霞涌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
20時48分許,霞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救護車到達現場待命;
21時00分許,區應急管理局到達事發現場處置;
21時09分許,中大惠亞醫院急救車到達現場待命;
21時44分許,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到達現場勘察,同時消防救援力量仍在開展搜救工作;
20時45分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到現場進行應急處置;
20時58分許,電話通知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到場;
2025年6月4日01時25分許,找到失蹤者;04時34分許,失蹤者被打撈上岸。
2.信息報送情況
20時17分許,區總值班室粵政易通知區應急管理局值班室;
20時17分許,區公安分局報區總值班室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到場處置;
20時18分許,區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值班室;
20時37分許,霞涌街道辦粵政易向總值班室、區應急管理局反饋情況:6月3日19時38分,在霞涌街道海悅灣五期某工地(霞涌第一小學東北配套道路工程),一名工人掉下工地的井里,暫找不到人,情況不明;
20時55分許,區總值班室接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反饋:業主是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
21時02分許,區總值班室將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反饋情況報告區總值班組帶班領導;
21時05分許,區總值班室致電向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了解情況,其反饋:涉事人員存活率很低;
21時11分許,區應急管理局值班員向區總值班室報告事件現場情況和準備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區總值班室在粵政易報告總值班室帶班領導區應急管理局將向市應急管理局報送情況;
21時55分許,區總值班室粵政易收到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反饋。
經評估,事故發生后,大亞灣開發區各相關單位協同配合,應急響應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有效。
2025年6月5日,景域建設公司與死者親屬達成協議。同意支付補償款人民幣165萬元。
死者莫*強遺體于2025年6月7日在惠東縣殯儀館火化。(死亡證編號:S44202****,火化證編號:45272519****)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當事人莫*強安全意識薄弱、缺乏風險辨識能力、違章冒險作業,檢查污水井通水情況時,在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污水井,在攀爬出井過程中不慎墜入井中,被水流沖走至下游管道內淹溺致死。
1.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和詢問筆錄顯示,當事人莫*強于18時50分許,在未采取防護措施情況下直接進入污水井檢查,在攀爬出井過程中不慎墜入井內,隨后在事發井下游井內救出。
2.根據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250603大亞灣霞涌育德路市政工地莫*強尸體檢驗情況說明》,死者口唇粘膜及雙手指甲紫紺,雙眼球瞼結膜可見出血點,其余體表未見明顯致命損傷,結合現場初步判斷死者符合溺水死亡。
1.景域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按規定[3]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發現和消除有限空間作業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4]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規定[5]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景域建設公司相關管理人員未嚴格落實崗位職責,未能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和未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
1.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
依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惠灣工委〔2023〕30號),明確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和特許經營實施等工作。
自該項目報建施工至事故發生時,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共對該項目開展施工安全監督8次,其中3次檢查涉及有限空間內容。一是2024年11月11日,發現項目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中建設單位未簽字、無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記錄、未提供專項監護記錄和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問題,發出暫時停工整改通知,于11月20日進行了復查,已完成整改。二是2025年3月2日,發現項目箱涵2處洞口無防護措施且未設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識、電纜溝施工區域與學校圍墻距離過近未設安全警示標識標牌、鋼板樁支護不到位局部有掏空現象等問題,發出限期整改通知,3月8日進行了復查,已完成整改。三是2025年5月28日,發現項目育德路、霞新二路段多處電纜溝井口、雨水井口(有限空間)防護不到位等問題,發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時間為6月8日,因6月3日工地發生淹溺事故已發出全面停工指令,現已整改完成。
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分別于5月27日、6月3日對事發污水井開展兩次安全檢查,市政管網運營單位在4月17日、5月23日、5月27日、6月3日對事發污水井開展管網日常維護,其中6月3日巡查至育才路時,發現污水管網水位較高,存在異常。經進一步排查,排查至育德路時,發現一處污水井被填埋。核實后,該處污水井在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的《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工程》項目圍擋內,井內存在施工渣土,管道被完全堵塞。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將該情況反饋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協調處置,并要求對此處立即進行整改,避免污水流入河,造成污染。當天下午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巡查人員莊*軍、劉*明復核該污水井時,發現施工單位工人在現場清疏作業中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違反有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區城市管理服務中心市政排水事務部負責人黃*通過微信以照片形式向余*堅反饋現場施工單位工人在現場清疏作業時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要求制止,但未通知水務管理組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要求施工單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要求。
綜上所述:調查組認為,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在水務管理工作上存在不足,巡查發現清淤施工單位未按要求作業雖有現場制止并通知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要求,但工作力度不夠,未采取行政措施要求施工單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要求;督促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等運營單位在有限空間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工作不足。
2.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
依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機構職能編制規定的通知》(惠灣工委〔2024〕50號),明確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技術、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檔案管理等工作。
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自2025年以來,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17次,制定和印發專項檢查工作方案4份,針對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工程項目開展安全檢查18次,檢查發現問題54處,均已復查整改完畢,形成閉環管理。對霞新二路新建箱涵進行了6次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檢查,現場施工情況符合監理公司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方案要求,未發現異常情況,并形成檢查記錄。但是作為項目業主單位,15時38分,收到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發來的現場違章作業情況,雖現場立即要求施工單位要做好相關安全措施,確保工人安全,后未再返回施工現場巡查現場施工是否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綜上所述:調查組認定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當天收到行業主管部門發來的清淤現場存在違章作業行為后雖有督促但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限空間作業要求進行清淤工作。
1.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
水務管理工作上存在不足,巡查發現清淤施工單位未按要求作業雖有現場制止并通知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要求,但工作力度不夠,未采取行政措施要求施工單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要求;督促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等運營單位在有限空間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工作不足。
2.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
收到行業主管部門發來的清淤現場存在違章作業行為后雖有督促但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限空間作業要求進行清淤工作。
景域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按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發現和消除有限空間作業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規定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一)東風監理單位巡查不到位。事發當天,屬于項目施工范圍的霞新二路有現場溝槽砌磚等作業,而東風監理單位當天下午未對施工現場開展安全巡視,因而也未能發現、進一步處置工地內存在的非施工許可范圍內的污水井作業。
(二)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未按規定[6]在事發污水井(有限空間)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三)霞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有限空間底數掌握不清。
莫*強,景域建設公司泥水工,安全意識淡薄、缺乏風險辨識能力、違章冒險作業,檢查污水井通水情況時,在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情況下冒險進入污水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景域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按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發現和消除有限空間作業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規定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林*源,景域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未正確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未按規定[7]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8]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按規定[9]組織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林*基,景域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兼現場負責人,分管生產和安全工作,未履行崗位職責[10],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具有限空間作業票;未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3.楊*,景域建設公司項目經理,未履行崗位職責[11],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具有限空間作業票;未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4.趙*業,景域建設公司項目安全員,未履行安全員崗位職責[12],未要求施工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具作業票;未采取措施消除發現和消除有限空間作業的事故隱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施工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林*勇,景域建設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履行崗位職責,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具有限空間作業票;未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建議由景域建設公司內部進行處理。
2.郭*平,景域建設公司項目施工員,未履行崗位職責,未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具有限空間作業票;未制止現場的違章作業行為;建議由景域建設公司內部進行處理。
1.東風監理單位巡查不到位。事發當天,屬于項目施工范圍的霞新二路有現場溝槽砌磚等作業,而東風監理單位當天下午未對施工現場開展安全巡視,因而也未能發現、進一步處置工地內存在的非施工許可范圍內的污水井作業,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進行處理。
2.惠州大亞灣正閎管道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在事發污水井(有限空間)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進行處理。
3.責成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向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對于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不當的問題及相關材料,移交大亞灣區紀檢監察工委處理。
(一)企業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淡薄。施工員郭奕平作為現場管理人員,自身安全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差,只管施工安排、不重視安全,未履行現場監護職責。景域建設公司主要負責人及項目部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對有限空間作業的極高風險性麻痹大意,未將“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到實處,未能切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求。
(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景域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執行缺失,未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這類高危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通風、檢測、防護、監護等);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從業人員安全意識、風險辨識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匱乏;日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熟視無睹。
(三)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安全意識薄弱、缺乏風險辨識能力、違章冒險作業,不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本次事故暴露了涉事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壓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執行流于形式、從業人員安全素養低下等嚴重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提出以下整改建議和預防措施:
景域建設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并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特別是要嚴格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現場監護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二是要配齊并強制使用安全防護裝備。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足額配備并強制規范使用符合標準的通風設備、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繩(帶)、呼吸防護器具(防毒面具、呼吸器)、通信設備等。三是要強化安全教育培訓與警示教育。對全體員工,特別是管理人員、一線作業人員進行一次深刻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操作技能、風險辨識、應急處置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確保培訓效果,杜絕“三違”行為,重點提升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和履職能力。東風監理公司要加強旁站監理和巡視檢查。對現場危大工程、危險作業加強旁站監理,重點檢查作業審批、安全措施落實、操作規范等情況,對發現的違章違規行為必須堅決、及時制止并報告。
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一是要加強在建項目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施工單位違章作業和超施工許可范圍作業的行為;二是同時加強市政污水管網施工巡查檢查,發現未按要求落實有限空間作業規定的違章行為,要采取強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制止并要求整改,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杜絕有限空間違章作業行為;三是要督促運營單位開展市政設施全面排查工作,按要求對較大危險因素場所和設施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轄區各街道辦事處要摸清轄區有限空間底數,并對日常巡查發現有限空間未設置警示標志的隱患問題依法進行查處,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移交。
區公共建設項目事務中心一是要加強對項目參建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職盡責。二是強化過程監督。重點加強對危大工程、危險作業(特別是有限空間作業)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要采取堅決措施督促整改并跟蹤閉環,必要時責令停工。三是要組織事故警示教育。向本中心所有在建項目參建單位通報此次事故,要求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立即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隱患自查自糾。四是完善管理機制。對涉及在既有運行設施(如管網)范圍內或周邊的施工作業,建立更嚴格的協調、審批和安全管理機制。
[1]《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間識別及施工安全作業指南(試行)》第1.3.1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人員可以進入或探入,但進出或活動受限,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 《大亞灣雨污水管網建設和運營維護工程PPP項目運營協議》第五章 管網的運營維護 第12條 運營維護的內容與質量 (2)關于運營維護工作中要點的明確:e)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管網淤堵及損壞,乙方報甲方處理,如乙方發現具體第三方的,甲方報相關執法部門對第三方進行處罰,并督促第三方進行清疏、修復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 《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崗位職責》三、副總經理崗位職責(一)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檢查、指導各級領導和部門執行情況。(六)負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和文明施工檢查,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遵章守紀教育……。
[11] 《霞涌第一小學東側配套道路工程施工崗位職責》一、項目經理崗位職責(一)項目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五)組織施工現場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發現施工生產中不安全問題,組織制定措施,及時解決。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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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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