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19時17分許,大亞灣西區菩提園小區發生一起泳池淹溺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
2025年2月26日,市安委辦根據市紀委監委來文,該事故涉嫌存在瞞報行為,對該起事故進行掛牌督辦,要求還原事故真相,準確定性事故性質,查明涉嫌瞞報行為過程,同步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025年3月1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區管委會成立了由區綜合辦公室、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總工會、西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為成員的大亞灣西區菩提園小區“7·13”一般淹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改進工作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大亞灣西區菩提園小區“7·1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游泳池救生員未及時發現、救援,導致不熟悉水性的兒童溺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游泳池權利人
惠州大亞灣天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拓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684447822R,法定代表人:劉*英,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私營)成立日期:2015年7月6日,企業住所:惠州大亞灣西區龍海二路2號菩提園1、2、3棟1號商場,經營范圍:物業管理;家政服務;房屋租賃服務;園林維護;游泳池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事發泳池名為菩提園游泳池,經營地點位于惠州大亞灣西區龍海二路2號菩提園。
2.游泳池經營者
惠州市佳泉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泉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398068266Q,法定代表人:孫*峰,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成立日期:2014年6月25日,企業住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事處府東南街9號之3六樓601辦公室,經營范圍:游泳池承包與管理;游泳池水質處理;救生員培訓和輸出;游泳培訓等相關業務。銷售;預包裝兼散裝食品、乳制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經營協議情況
2020年6月3日,天拓公司與佳泉公司簽訂《菩提園泳池經營協議書》,由佳泉公司承包菩提園泳池,經營期限為2020年6月3日至2025年9月30日。
4.泳池經營許可情況
2020年8月4日,菩提園游泳池取得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宣教局(現機構調整為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頒發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25202****),經營場所負責人:孫*峰,許可項目:游泳,許可證有效期限:2020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
5.泳池人員配備基本情況
菩提園游泳池現場配備管理人員1名,救生員6名,具體如下:
(1)郭*,救生員證編號:186400******;
(2)孫*峰,救生員證編號:17640030******;
(3)孫*洋,救生員證編號:18640030******;
(4)李*有,60歲,身份證號:4129271******;無救生員證書;
(5)陳*興,救生員證編號:236400******;
(6)黃*富,救生員證編號:23640******。
(7)李*,游泳池管理人員,店長,身份證號:41132919******。
6.死者基本情況
王*瑞,女,14歲,湖南省湘陰縣人,身份證號碼4306242*****。7月7日從湖南老家乘坐高鐵到達大亞灣西區探親。非大亞灣區本地學生。
經調查組查閱相關臺賬、視頻、照片等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組認定佳泉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水質檢測合格,菩提園游泳池溺水突發事件方案,菩提園游泳池救生員培訓方案等規章制度,按要求開展安全培訓會議、救生員培訓及實操、游泳池安全檢查、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自查等工作,在醒目處設置“水深標識”、“游泳人員須知”、“嚴禁跳水”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該游泳館水面面積約988平方米,按《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部分:游泳場所》(GB 19079.1-2013)7.2[1]規定,在經營期間應至少配備6名游泳救生員。事發時該游泳池配備了6名救生員,但其中一名救生員李*有無救生員資質證書,事發時間為19點左右,屬營業時間,高危項目現場經營場所管理人員李*在現場進行管理。
通過視頻監控和詢問企業工作人員得知,事發時救生員李*有并未嚴格按安全生產崗位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觀察,注意事故苗頭,未能及時發現未成年王*瑞出現溺水情況。
2023年7月13日19時許,張*通過抖音購買菩提園泳池門票帶其兒子與親屬王*瑞至該菩提園游泳池游泳。期間,王*瑞在成人游泳池獨自游泳,張*帶其兒子在兒童池游玩,導致王*瑞處于無人監護狀態。
按公安機關調取現場視頻顯示如下:
19時10分許,王*瑞疑似發生溺水,溺水時無明顯掙扎動作。
19時12分許,王*瑞在成人泳池邊沒有任何反應。此時周圍有游客在旁游泳,救生員并未觀測到該處異常情況,未采取有效措施。
19時14分許,救生員李*有發現異常情況,走向游泳池前臺告知店長李*有人溺水,隨即跳入水中救起王*瑞。
19時15分許,救生員李*有將王*瑞救起,并采取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搶救措施與李*、陳*興等人輪流進行搶救。
19時49分許,醫護人員到達現場,由醫護人員進行搶救。
1.事故地點
該事故發生地點為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龍海二路2號菩提園小區北側的室外泳池。(見附圖1)

圖1 事故地點衛星地圖
2.事發區域及周邊情況
事發區域泳池當前處于停用狀態。泳池整體類似“L ”型,主要尺寸參數有:長度方向的較長邊50.0米、較小邊17.4米,寬度方向的較窄邊16.0米、較寬邊24.3米,池深1.3米。
當事人被發現時,其位于靠近南側入口附近的水面,離南岸約8米、離西岸約12米;事故發生時,泳池水深約1.1米,泳池周邊的夜間照明燈光共9處。(見附圖2)

圖2 涉事故泳池圖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為100萬元。
事故發生后,李*在對溺水者王*瑞急救的同時呼叫池邊群眾楊*琴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約19時49分,醫護人員抵達泳池,王*瑞轉由醫護人員繼續搶救。20時34分許,王*瑞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19時14分,救生員李*有發現異常情況,走向游泳池前臺告知店長李*有人溺水,隨即跳入水中救起王*瑞。
19時15分,救生員李*有將王*瑞救起,并采取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搶救措施與李*、陳*興等人輪流進行搶救。
19時49分,醫護人員到達現場,由醫護人員進行搶救。
1.區公安分局
(1)應急處置方面
19時32分許,區公安分局接惠州市公安局110下發警情:報警人稱在大亞灣西區菩提園游泳館有小孩落水,需要救護車,接報后區公安分局總值值班人員第一指令西區巡線、西區派出所到場處置,同時向分局領導、值班領導報告;
19時49分許,西區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處置。
22時00分許,刑偵大隊三中隊法醫到達現場勘察;
23時20分許,現場警力處置完畢。
(2)信息處置方面
21時31分許,區公安分局總值致電區總值班室報告:西區菩提園小區游泳池有一名14歲女孩(湖南人,非本轄區學生,暑假來菩提園走親戚)游泳時不慎溺水,經120現場搶救無效后死亡,現場轄區派出所介入處置。接報后,區總值班組立即通知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西區街道辦、網信辦等部門進行處置,并報告相關區領導;
22時57分許,區公安分局向區總值班室粵政易報告《關于西區菩提園小區游泳池一名14歲女孩溺亡》情況報告一份,該份報告提及游泳館游泳(對外開放)內容。
綜上: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分局各警種協同配合,應急響應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有效。
2.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
(1)應急處置方面
19時45分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負責人現場發現情況后告知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教育綜合組負責人,綜合組負責人電話通知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分管領導,分管領導接報后馬上向局長匯報,并通知廣電體育組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了解情況;
21時00分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到現場進行處置。
(2)信息處置方面
21時45分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通過微信電話向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場審批科報告溺水相關情況,未接通;
21時47分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與區總值班室反饋信息;
21時58分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通過微信電話向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場審批科報告溺水相關情況,未接通;
22時20分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通過電話向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場審批科報告溺水相關情況,電話報告內容無相關文字記錄,市局未有相關指示;
22時58分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通過電話向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場審批科續報溺水相關情況電話報告內容無相關文字記錄,市局未有相關指示。
綜上:事故發生后,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應急響應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但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2]向區總值班室反饋和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涉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3]抄報區屬應急管理部門,未準確報送突發事件全部信息(構成漏報)。
3.區總值班室
(1)應急處置方面
21時31分許,區總值班室接到區公安分局報告:西區菩提園小區游泳池有一名14歲女孩(湖南人,非本轄區學生,暑假來菩提園走親戚)游泳時不慎溺水,經120現場搶救無效后死亡,現場轄區派出所介入處置。接報后,區總值班組立即通知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西區街道辦、網信辦等部門進行處置,并報告相關區領導;
21時36分許,區總值班室致電現場民警了解情況;
21時39分許,區總值班室值班員報告區總值班組副組長袁立峰;
21時44分許,區總值班室通知西區街道辦,接報后西區街道辦組織西區街道辦應急管理辦公室、海惠社區、海惠駐村辦、應急救援隊伍及當天值班人員到場處置;
21時45分許,區總值班室通知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
21時47分許,區總值班室通知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
21時50分許,區總值班室通知區網信辦;
21時55分許,區總值班室通知區總值班組組長;
22時05分許,區總值班室通知區綜合辦領導;
22時07分許,區總值班室通知區綜合辦領導。
(2)信息處置方面
22時13分許,區總值班室報告區領導事件情況;
22時57分許,區總值班室粵政易收到區公安分局《關于西區菩提園小區游泳池一名14歲女孩溺亡》情況報告一份;該份報告提及游泳館游泳(對外開放)內容;
23時15分許[4],區總值班室粵政易向惠州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送《突發信息專報2023年第8期》大亞灣西區菩提園游泳池1名外地學生溺亡的情況報告;該份突發信息專報未提及游泳館游泳(對外開放)內容。
綜上:事故發生后,區總值班室應急響應及時;但是,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調度單位缺失,涉生產安全事故未調度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急處置措施失當;二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及時向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西區街道辦事處、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等單位認真核實突發事件相關信息;三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如實、及時向惠州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構成謊報)。
4.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
(1)應急處置方面
19時58分許,惠州大亞灣天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報告溺亡事件,隨即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派遣工作人員前往現場。
(2)信息處置方面
21時45分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接到區總值班室事件通報;
2023年7月14日,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形成《關于菩提園小區游泳池發生溺亡事故初查報告》并反饋區總值班室。
綜上:事故發生后,大亞灣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應急響應及時,但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大亞灣區總值班室反饋和報告突發事件相關情況,未及時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構成遲報)。
5.西區街道辦事處
(1)應急處置方面
21時44分許,西區街道辦接區總值班室通知后,組織西區街道辦應急管理辦公室、海惠社區、海惠駐村辦、應急救援隊伍及當天值班人員到場處置;
22時01分許,西區街道應急管理辦主任、海惠社區書記、海惠駐村負責人、綜合應急救援隊隊長等陸續抵達,配合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開展現場處置、人員疏散工作,協調物業配合公安調取監控錄像、事故現場封控等工作。
(2)信息處置方面
22時01分許,分管領導將現場了解掌握情況電話報告業務主管部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分管領導。
綜上:事故發生后,西區街道辦事處應急響應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但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向區總值班室反饋和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涉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抄報區屬應急管理部門,未準確報送突發事件全部信息(構成漏報)。
佳泉公司與死者王*瑞家屬已達成和解,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善后處理完畢。
涉事兒童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進入成人游泳池,發生淹溺,菩提園游泳池現場救生員,未履行好工作職責,未及時發現有效救治溺水兒童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1.游泳池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之一,現場救生員、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通過視頻監控得知,19時10分,王*瑞在未佩戴相關安全防護設備且自身水性不好的情況下,獨自進入游泳池發生淹溺,直到19時14分,救生員李國*有發現異常情況,走向游泳池前臺告知店長李*有人溺水,隨即跳入水中救起王*瑞。
2.涉事兒童的其他監護人張*,將王*瑞獨自留在游泳池游泳,疏于監護,造成不具備獨立民事能力且不熟悉水性的兒童獨自進入成人游泳池,發生淹溺。
1.佳泉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救生員不符合規范要求,安排未取得救生員資質的人員擔任救生員,對救生員安全培訓教育不足,未能及時發現有效救治溺水人員。
2.涉事兒童臨時監護人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的安全保護意識薄弱。
鑒于事發點附近監控視頻、詢問筆錄的相關佐證資料,結合公安機關調查認定,死者王*瑞符合溺水死亡,可以排除機械性暴力損傷致死。
依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惠灣工委〔2023〕30號),明確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負責對重大文化、廣播電視、旅游、體育活動及從事文化廣播電視、旅游、體育經營項目的監管。
2020年7月8日,佳泉公司向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原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宣教局)提交了《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申請書》。2020年8月4日,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向其頒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2520****),經營場所負責人:孫*峰,許可項目:游泳,許可證有效期限:2020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廣電體育組(機構改革前科室用名體育科)結合行業生產工作要求,制定了《2023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方案》,2023年5月1日,安排工作人員到菩提園泳池開展隨機檢查,檢查期間該泳池配足持證救生員,急救藥品齊全且救生設施完善,工作人員建議場所負責人繼續做好節假日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場所安全有序開放。2023年6月21日,安排工作人員檢查菩提園該泳池,檢查期間該泳池持證救生員人數符合要求,并持證上崗,急救藥品齊全且均無過期,檢查人員已要求該場所負責人繼續按照安全生產要求開展泳池經營工作。
綜上所述:調查組認為,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在檢查頻次和檢查內容上已按《2023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了檢查工作。但是檢查工作不細致,未能發現菩提園游泳池救生員存在未取得救生員資質的問題。
佳泉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救生員配備不符合規范要求,安排未取得救生員資質的人員擔任救生員,對救生員安全培訓教育不足,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有效救治溺水人員。
1.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負責游泳池安全的監督管理,一是日常檢查未能發現佳泉公司救生員未取得救生員資質的問題;二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向區總值班室反饋和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三是涉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抄報區屬應急管理部門,未準確報送突發事件全部信息(構成漏報)。
2.區總值班室一是調度單位缺失,涉生產安全事故未調度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急處置措施失當;二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及時向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西區街道辦事處、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等單位認真核實突發事件相關信息;三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如實、及時向惠州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構成謊報)。
3.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大亞灣區總值班室反饋和報告突發事件相關情況,未及時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構成遲報)。
4.西區街道辦事處一是未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有關要求向區總值班室反饋和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二是涉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抄報區屬應急管理部門,未準確報送突發事件全部信息(構成漏報)。
張*,涉事兒童王*瑞的親屬,是其帶領王*瑞到游泳池游泳,是王*瑞的其他監護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5]、第十八條[6]的有關規定,未有效履行監護責任。
張*,女,未履行其他監護人責任,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的戶外安全保護意識薄弱,明知其親屬王*瑞不懂水性,在攜帶其到游泳池時,仍疏于監護,致使其獨自在游泳池玩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但由于在事故中失去親人,教訓慘痛,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孫*峰,佳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本單位未按規范要求配備有資質的救生員、救生員嚴格落實崗位職責等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7]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李*,菩提園游泳池店長,安排未取得救生員資質的人員作為泳池救生員,未有效督促游泳池救生員履行好監管職責及時發現溺水人員,未落實好崗位安全責任,建議由佳泉公司對其內部處理。
2.李*有,游泳池救生員,未持有救生員資質,未嚴格按照公司職責開展救生員工作,及時發現溺水人員,建議由佳泉公司對其內部處理。
佳泉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排未取得救生員資質的人員擔任救生員,對救生員安全培訓教育不足,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有效救治溺水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8]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孫*峰,佳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本單位未按規范要求配備有資質的救生員、救生員未嚴格落實崗位職責等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公安分局作進一步偵查。
對于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不當的問題及相關材料,移交大亞灣區紀檢監察工委處理。
責成區總值班室、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西區街道辦事處向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檢討。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發展理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經營活動現場管理,配齊配足有資質的救生員,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得到有效履行。屬地街道、行業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好屬地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加強游泳池現場安全檢查,現場核查游泳池場所是否按規范配足救生員,救生員是否在崗在位,是否人證合一,及時排查整治救生員方面的安全隱患,督促企業切實加強經營活動現場和工作人員管理,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為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議:
各街道、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總體要求,堅決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確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要深入分析高危險性體育活動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高風險點,提出強化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的系統性措施,切實抓好問題整改和工作落實,確保高危性體育項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一是要進一步提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企業對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企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和標準;要切實加強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管理,確保救生員持證上崗,不斷提升管理人員和救援人員能力和水平,著力提高全員安全責任意識、安全生產措施執行力。二是深入研究探討區內游泳池引入技術信息手段,通過利用視頻監控自動識別功能監控泳池內疑似溺水情況(2分鐘內無任何反應)及時進行視頻監控報警,彌補救生員現場監護識別不足的情況,做到人工、信息技術相結合的防溺水機制,避免因溺水未能及時發現再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企業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牢固樹立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嚴守安全生產紅線。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好企業規章制度、游泳場所從業人員履職情況、經營設施條件、衛生環境管理要求、安全保證等相關規定;各街道、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要加強溝通,定期開展檢查。要進一步引導轄區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引導來玩旅客,提高自身防護意識,尤其是攜帶未成年人的旅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照看工作,不斷提升廣大市民防范高危險性體育活動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各街道、各單位值班室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執行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建立健全制度規定,制定完善工作標準,暢通和拓寬信息獲取渠道,提升信息時效和質量,構建運轉高效的值班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值班室上傳下達、聯系左右、溝通內外的運轉樞紐作用,確保突發信息響應系統聯絡暢通、運轉高效。
[1]《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部分:游泳場所》(GB 19079.1-2013)水域面積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應至少配備泳池救生員3人,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應按面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增加1人的比例,配備游泳救生員。
[2]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責任的通知》(惠府辦函〔2019〕125號)三、嚴守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限: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各縣區、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都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續報信息需詳細上報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影響范圍、發展趨勢、處置情況、請示事項和工作建議等最新動態。
[3]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責任的通知》(惠府辦函〔2019〕125號)二、明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主體:各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轄區內突發事件信息;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相關突發事件信息,其中,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信息,同時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4] 《全國政府系統值班工作規范(試行)》國辦發【2002】1號,第十七條 加強重要情況和信息線索調度核實,情況突出的要盡快組織編報信息。遇有重特大突發事件或重要緊急情況,要迅速啟動直達一線的調度核實機制,與現場保持密切溝通聯絡,隨時掌握、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對上級人民政府要求調度核實的應在30分鐘內電話反饋,明確要求報送信息的應在1小時內書面反饋。
[5]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
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8] 發生一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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