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市場監管局,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關單位: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見附件),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做好貫徹落實,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推動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抓緊進行改造調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內容,手機掃碼或網絡上的標示不能代替服務場所的明碼標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做好充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盡快實現向非電網直供電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可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承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減收、免收服務費。
四、各地要加大力度指導和推動街道辦、居(村)委會、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和建筑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等積極通過各種方式幫助降低電動自行車充電服務費。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公開曝光一批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