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決定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決定
2020年5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位于惠州大亞灣西區珠江東岸63棟5號房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場所內有大量帶有“小米”圖形標識的手機成品、半成品及手機零配件,經小米科技有限公司鑒定,上述帶有“小米”圖形標識的手機成品、半成品及手機零配件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本局于當日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立案調查,并依法對現場查獲的上述物品及相關財物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的以上行為涉嫌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二條等規定,此案涉案金額已達到追訴標準,本局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經大亞灣區公安局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于2020年7月19日決定不予立案。
本局于2020年9月14日分別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案發現場發布公告,催促當事人接受調查處理以及認領財物,公告期限屆滿,公告送達后當事人仍未到本局接受調查處理,亦未領取解除扣押財物。
鑒于當事人下落不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即“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將涉案物品上繳或者依法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的規定,建議中止案件調查,并將涉案物品上繳。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