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灣市監稽處罰〔2023〕42號
當事人:惠州大亞灣某商貿店
2023年9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大亞灣某商貿店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貨架上正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16瓶川貝陳皮檸檬膏和16瓶當歸枸杞姜母糖,其標簽上只有產品名稱,未標明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詳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惠灣市監稽強制〔2023〕20號)、《財物清單》20號。經查實,當事人從惠州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該批預包裝食品,其中川貝陳皮檸檬膏的進貨價是17元/瓶,銷售價是19.9元/瓶,當歸枸杞姜母糖的進貨價是18.5元/瓶,銷售價是19.9元/瓶,進貨票據不齊全。本案涉案貨值636.8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的票據證明,本案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以上事實有扣押的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一批,現場拍攝照片8張,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各1份,當事人身份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即“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的規定。
本機關于2023年10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惠灣市監稽罰告〔2023〕45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交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較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即:“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二)項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即“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涉案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5,000.00)。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繳款書指定代收銀行或者通過支付寶、微信繳納(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