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3〕7號
惠州市巴摩爾商貿有限公司:
由本局調查的你公司涉嫌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行為,已調查終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撤銷內容告知如下:
經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設立,公司的監事為李艷粉。經調查,在李艷粉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惠州市巴摩爾商貿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中,提交了名字為李艷粉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效期限為2008.06.30-2018.06.30)。據李艷粉陳述,其之前一張有效期為2007.02.11-2017.02.11的身份證,后來丟失了,然后補辦了有效期為2008.06.30-2018.06.30的身份證,后來又丟了,然后就在2016年12月23日對這兩張身份證進行了掛失,并辦理了有效期為2017.01.05-2037.01.05的身份證,后來又丟了,在2017年3月13日進行掛失。其從未沒聽說過惠州市巴摩爾商貿有限公司,沒有參與該公司的任何經營等業務,也沒有在該公司設立登記材料上簽名,該公司在設立登記時所提交的李艷粉身份證,在2016年12月23日已經掛失失效。經調查確認,惠州市巴摩爾商貿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時向我局提交了虛假材料,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撤銷你公司設立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曾日光
聯系電話:0752-556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