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
印發《大亞灣新興產業園南部片區塘布
橫畬整村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惠灣管函〔2024〕15號
西區街道辦事處,區公安分局、財政國資金融局、自然資源分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社會事務管理局:
《大亞灣新興產業園南部片區塘布橫畬整村搬遷補償安置方案》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4月13日
大亞灣新興產業園南部片區塘布橫畬整村搬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盡快推進大亞灣新興產業園南部片區開發建設,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對西區街道塘布、橫畬村民委員會轄下21個村小組范圍內的村莊進行整村搬遷(以下簡稱塘橫片區村莊整體搬遷),為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搬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大亞灣開發區和本搬遷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在塘橫片區村莊整體搬遷范圍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涉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搬遷補償,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的征收人為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區管委會確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西區街道辦)為本次整體搬遷補償安置的實施單位。
第四條 被征收人是指在塘橫片區村莊整體搬遷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章 村民住宅及安置對象
第五條 本方案所稱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新興產業園南部片區塘布橫畬整村征收搬遷啟動公告》(惠灣管〔2023〕23號,以下簡稱《搬遷啟動公告》)發布前戶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宅;
2.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繼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原村民建設的合法住宅;
4.其他符合大亞灣開發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政策的房屋。
村民住宅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在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用地上建設,但在《搬遷啟動公告》發布之前主體工程已完工、尚未全面建成的房屋,經被征收人申請,并按本方案第七條認定后,按照村民住宅進行補償。
第六條 本方案所稱安置對象,包括戶籍在冊戶和原籍外出戶。
(一)戶籍在冊戶:是指在2023年5月23日前,戶口在塘橫片區村莊整體搬遷范圍內,有合法房屋的家庭。
1.具體分戶原則如下:
(1)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屆滿時,已婚夫婦及其未滿18周歲子女為一戶;
(2)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屆滿時,已滿18周歲的未婚村民為一戶;
(3)在《搬遷啟動公告》發布前,已離異或喪偶后未再婚的為一戶;《搬遷啟動公告》發布后離異的,不再分戶。
2.下列人員屬于房屋征收安置對象:
(1)房屋征收簽約時限截止日前,戶籍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并在征收范圍內擁有合法房屋的人員;
(2)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或正在服刑的人員;
(3)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截止日前出生的新生兒、夫妻投靠、復退轉軍人等新登記入戶的人員。
3.下列人員不列入安置對象:
(1)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編在職的財供人員,經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的上述各類離退休公職人員;
(2)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戶口未注銷的;
(3)已在大亞灣開發區內其他征收項目中按規定享受過政府征收安置的人員;
(4)其他不符合本條第(一)項第2目條件的。
(二)原籍外出戶
1.原籍外出戶是指原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出生,戶口已遷離征收范圍內所在村小組,但在征收范圍內有合法房屋的家庭,在2023年5月23日前結婚成家的可認定為一戶。如子女已分戶的,其父母隨其中一子女,不再另行分戶。
2.戶口已遷離征收范圍內所在村小組的外嫁女,不予認定為原籍外出戶。
第三章 村民住宅補償程序
第七條 村民住宅補償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發布村莊整體搬遷啟動公告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發布村莊整體搬遷啟動公告,征收人應及時向被征收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開展擬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現狀調查
西區街道辦負責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機構對塘橫片區村莊整體搬遷范圍內擬征收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勘測、錄像和拍照,出具調查測繪報告,為征收補償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持。
(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四)編制補償安置方案,發布補償安置公告,聽取意見
西區街道辦會同區自然資源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財政國資金融局、區社會事務管理局等有關單位,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管委會批準后發布公告。西區街道辦聽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并做好意見收集整理和保存。
(五)依法組織聽證會
區管委會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西區街道辦、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召開聽證會的具體工作。
(六)修改完善補償安置方案
由西區街道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聽取的意見和聽證會的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補償安置方案后,提交區管委會審定。
(七)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安置人數登記確認、公示
1.《搬遷啟動公告》發布后,塘布、橫畬村民委員會轄下共21個村小組對公告范圍內的村民住宅進行調查。該調查結果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在村委會、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西區街道辦。
2.西區街道辦根據村委會、村小組調查公示結果,牽頭組織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自然資源分局等有關單位和村委會、村小組組成搬遷工作組,依法對搬遷范圍內的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戶一宅、安置人數和分戶情況等進行調查、審核、認定,在西區街道辦、村委會、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八)房屋評估確價
1.由西區街道辦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選定三家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下稱評估機構)候選人后,再由被征收人所在的村集體根據民主表決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對村民住宅及其附屬物進行價值評估。村集體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確定評估機構后,由西區街道辦作為委托人,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評估結果報告。
2.西區街道辦按《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20〕1號,以下簡稱《評審實施意見》)的規定對初步評估結果報告進行審核。
3.西區街道辦負責將經審核的初步評估結果報告送達被征收人,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街道和村委會、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4.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初步評估結果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評估機構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九)簽訂協議
西區街道辦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被征收人應在簽訂協議時將《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不動產權證及其他相關產權資料原件全部交給西區街道辦,由西區街道辦移交區自然資源分局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十)支付征收補償、補助及獎勵款項
西區街道辦按照已簽訂的協議約定支付補償、補助及獎勵款項給被征收人。
(十一)實施房屋拆除
西區街道辦按協議約定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后,被征收人應按協議的約定騰退房屋,交由西區街道辦組織清拆。
第八條 房屋征收簽約時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協議簽訂工作。
第九條 被征收人不明確,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確認等工作的,依法通過公證等方式確認。
第十條 被征收人在協議簽訂后未按約定的期限搬遷的,由征收人依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村民住宅房屋補償及補助
第十一條 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
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價值按第七條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政策性補助
(一)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戶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補助。
(二)戶籍在冊安置戶安置對象的過渡期生活補助、生活補助。
1.過渡期生活補助按9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從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發3年(36個月),每年發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安置用地的,則過渡期生活補助期限順延。
2.過渡期滿后生活補助按9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從過渡期滿后計發2年(24個月),每年發放一次。
(三)臨時安置補助。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1000元/(人·月)的標準補助;原籍外出戶按2000元/(戶·月)標準補助。補助期限為三年(即36個月),補助款自房屋騰空之日起計發,每年發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安置用地的,則臨時安置補助期限順延。
第十三條 一次性簽約補助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經認定符合本方案第五條規定的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村民住宅被征收人住宅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戶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1200元/平方米。
《搬遷啟動公告》發布之前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等產權證)的不符合一戶一宅但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村民其他房屋和附屬用房(雜物間、牲畜舍、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第十四條 限時搬遷獎勵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安置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在30日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60000元/人獎勵,原籍外出戶按60000元/戶獎勵;
(二)在45日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30000元/人獎勵,原籍外出戶按30000元/戶獎勵;
(三)在90日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規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按20000元/人獎勵,原籍外出戶按20000元/戶獎勵。
第十五條 上樓獎勵
戶籍在冊安置對象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0元,原籍外出戶每戶一次性獎勵50000元。
第五章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
第十六條 本方案所稱村民住宅以外房屋,是指《搬遷啟動公告》發布之前戶籍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小組、不具有宅基地資格權且不屬于原籍外出戶的房屋所有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第十七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類如下:
(一)《搬遷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二)其他符合大亞灣開發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政策的房屋。
第十八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
第十七條第(一)項的房屋按照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給予房屋補償,并按第七條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七條第(二)項房屋,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并按第七條規定經認定后予以補償;不符合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的,不予補償。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按第七條規定,采用貨幣補償,不納入安置范圍。
(二)政策性補助
1.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的,一次性簽約補助參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但每棟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
2.搬遷補助費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棟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補助;
3.臨時安置補助按2000元/棟·月標準補助,一次性補助12個月;
4.限時搬遷獎勵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但每棟房屋最高獎勵6萬元;
5.經認定可以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按惠府〔2021〕27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經認定為安置對象名下的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和限時搬遷獎勵。
第十九條 非住宅房屋補償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
第十七條第(一)項的房屋按照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給予房屋補償,并按第七條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七條第(二)項房屋,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并按第七條規定經認定后予以補償;不符合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的,不予補償。
非住宅房屋一律按第七條規定,采用貨幣補償,不納入安置范圍。
(二)政策性補助
1.涉及機器設備、物資等動產搬遷的,搬遷費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并按《評審實施意見》的規定予以確定;
2.限時搬遷獎勵按惠府〔2021〕27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3.經認定可以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按惠府〔2021〕27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4.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在征收補償中員工遣散費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并由相關職能部門核算后進行補償。
第六章 安置方式
第二十條 安置方式
本次搬遷采用征收人提供安置用地,村小組負責按法定程序集體決策安置用地的開發建設并解決村民上樓安置的模式。西區街道辦牽頭協調、指導安置相關事宜,具體開發建設和上樓安置方案由塘布、橫畬村民委員會轄下各村小組依法依規制定和組織實施,并確保被征收人應有的合法權益落實到位,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本次搬遷按塘布、橫畬村民委員會轄下各村小組核準后的村莊用地面積,按50%換成國有出讓商住用地(以實際數據為準),作為上樓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涉及相關村小組配合完成整村搬遷后三年內交付;村莊用地面積由區自然資源分局、西區街道辦結合現狀房屋和人口等因素確定;安置用地由村小組自行按法定程序集體決策開發建設并解決村民上樓安置事宜。
(二)塘布、橫畬村民委員會轄下各村小組村場征收范圍內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和未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不納入政府評估補償。塘布、橫畬村民委員會轄下各村小組負責配合西區街道辦、區自然資源分局辦理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項下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征收集體所有的房產及公共設施,按本方案規定給予補償,學校、幼兒園征收后,由政府負責在安置區按國家有關規定重新建設,不再另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祠堂、宗祠等房屋原則上異地重置為民俗文化公園,具體方案與塘布、橫畬村民委員會轄下各村小組另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搬遷范圍內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按惠府〔2021〕27號的程序和標準執行,由西區街道辦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房屋征收補償政策,故意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法違規將非村民住宅認定為村民住宅,將非一戶一宅認定為一戶一宅,將非住宅認定為住宅進行補償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與被征收人、權利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或補助的;
(五)擾亂房屋征收補償秩序、阻礙征地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戶籍、人口等相關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西區街道辦應建立、健全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未規定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條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