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還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政策解讀:不可以。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所以,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應當及時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隱瞞就業事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屬于騙保行為,一經查實,個人信用會受到影響,情節嚴重者,將被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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