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敲釘、折枝、剝損樹皮等損壞樹木的;
(二)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供排水等綠化設施的;
(三)以樹承重、就樹搭建的;
(四)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五)違規停放機動車輛、堆放雜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瀝青等硬化樹穴的;
(八)違反有關規范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破壞樹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壞城市綠地及其設施和綠化植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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