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二個國家憲法日。日前,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聯合印發通知,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憲法深入人心”為主題,在全國組織開展2025年“憲法宣傳周”活動。
憲法的重要性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為我們在各個領域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根本遵循,尤其是在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p>
本條規定了國家實現公民勞動權利義務的基本政策。這一政策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廣開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
第二,國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和改善為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勞動保險和安全措施;
第三,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以保障其就業時能掌握初步的勞動技能;
第四,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最終使生產成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憲法所確立的“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等原則,是清晰的、根本性的國家義務。要將這些宏大的憲法原則轉化為每位勞動者身邊具體、可感的安全保障,則需要專門的法律予以承接和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轉化為法律規定,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正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條款的貫徹實施。
通過基本安全生產權利的實現,來保護和調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積極性,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最終將憲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根本準則,落實在每一個工作場所和每一次生產活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