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村民新建住宅與歷史遺留用地的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
2019年《修訂版》明確了村民新建住宅申請條件和標準要求,明確規定了村民新建住宅用地的必須符合要求條件、不予批準的情形、新建住宅用地面積、建設層數等。同時,結合我區村莊建設實際情況,對村莊內歷史遺留用地住宅建設辦理程序提出詳細規定。
(二)明確建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明確相關部門對自建房執法監督管理主體和職責主體,并進一步明確批后管理內容,加大批后管理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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