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5-002
惠灣辦〔2015〕18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工程設施移交接管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8月20日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
工程設施移交接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大亞灣區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行為,明確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等各方責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進一步提高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修、養護水平,充分發揮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惠州市市區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城市道路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惠州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市政設施是指本區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梁、雨污水管網、園林綠化、公園廣場、道路照明、景觀照明、交通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區城市規劃區內由政府投資(或部分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移交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申請移交的工程項目屬于社會單位投資建設,需要移交給各相關接管單位的,按政府投資項目移交程序辦理。
第四條 接管部門及職責
(一)區財政局:負責做好接管市政設施管理、養護資金的安排及資產移交監管工作。
(二)區公用事業局:負責接管城市道路、雨污水管網、城市橋梁、園林綠化、公園廣場、道路照明、景觀照明及其附屬設施養護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區環衛局:負責接管城市道路、人行道、綠化帶、交通護欄日常保潔工作;
(四)區公安交警大隊:負責接管城市道路的交通標牌、交通信號燈、警示燈、標線、交通護欄的養護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區執法分局:負責做好接管后的城市道路執法工作,對在道路照明及景觀照明附屬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廣告、宣傳品實施清理;
(六)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程設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工程建設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市政設施工程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市政基礎設施的移交工作,及時向相關的設施管理養護單位移交。未經驗收合格的市政工程設施不得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工程建設前應將完整的設計方案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移交:
(一)項目已按設計和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
(二)竣工驗收檔案資料齊全;
(三)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具備安全運行和維護條件。
第七條 項目移交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移交申請;
(二)經相關部門批準的立項、規劃、用地等前期審批資料;
(三)全套竣工圖紙(紙質和電子版)和竣工資料;
(四)區住建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資料。
第八條 移交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區管委會提出移交申請;
(二)區管委會同意移交申請后,由建設單位函致接管單位,并附第七條相關資料;
(三)接管單位自收到移交資料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成并提出審查意見;
(四)建設單位在收到移交意見后,及時補充完善檔案資料,完成現場整改。經接管單位復查合格后,與接管單位簽訂《市政基礎設施交接書》,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接管單位正式接收管理。
(五)《市政基礎設施交接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建設單位(項目業主)、管理養護單位名稱;
2.設施名稱、位置、設計標準、結構、數量(長度、面積);
3.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名稱和資質;
4.開工、完工、竣工驗收日期;
5.相關移交材料明細;
6.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約定;
7.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道路設施應當整體移交。綜合性工程若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及時整體竣工驗收和移交的,市政設施(照明、綠化、交通安全設施等)單項具備驗收條件,應要求必須中間交付使用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的基礎上,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由建設單位報區管委會同意后,可允許按單項工程先行實物移交,由接管單位進行日常管養,區財政核定撥付養護經費以確保建成的市政設施完好。
第十條 申請移交的市政工程設施不具備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接收單位不予接管,維護管理仍由建設單位負責。期間涉及民生的市政設施應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具備整體移交條件的市政工程設施,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并經區管委會同意后,方可按區管委會同意的移交方案到接管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移交后,在工程項目質量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需積極配合管理單位的維護工作。按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接到管理單位的保修通知后應及時響應,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進行質保維修工作。在工程項目質量保修期內,因工程質量原因出現的安全問題由責任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如因工程質量缺陷直接影響公共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搶修的,接管單位可先行搶修,24小時內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支出費用。
第十五條 保修期滿,建設單位在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時,應征求接管單位意見。
第十六條 移交工程實行不良行為記錄制度。施工單位不能按時按質進行質量缺陷保修的,每發生一次,由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提請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記一次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七條 接管單位應依據國家、省、市有關定額標準,測算每年維護經費報區財政部門確定,按程序報批后,列入年度預算增加相應經費。
第十八條 每年底建設單位須主動同接管單位銜接來年計劃移交項目,以便接管單位及時做好每年維護工程,安排維護資金計劃。
移交單位進行單個項目移交,需提前3個月與接管單位對接,以便接管單位做好項目維護采購招標等工作,未提前對接造成采購招標接管延期的,由移交單位負責管養。
第十九條 接管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設施養護技術規范開展管理養護工作,確保設施安全、功能完好、正常運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辦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市政工程設施,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移交。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