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4-005
關于印發《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人員
通行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惠灣辦〔2014〕51號
澳頭、西區、霞涌街道辦,區屬各單位:
《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人員通行管理規定(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徑向區公安局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8月29日
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人員通行管理規定(試行)
為確保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石化區)的生產、建設安全有序,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規定。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 目的與任務: 通過嚴格管理措施,減少隱患漏洞,提高封閉式管理效果,防止因無關人員進入封閉區域帶來的安全隱患。
第二條 管理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實行封閉式管理后石化區的全部區域。
第三條 石化區封閉式管理實施人員憑證通行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四條 石化區人員通行管理的主管機構為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負責石化區人員通行管理的指導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并組織開展石化區人員通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石化區人員通行管理的具體工作實施主體為惠州大亞灣經濟開發區公安局下屬的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負責對進出石化區人員的管理和人員通行證的設計、審核和辦理工作。
第六條 辦證地點及時間: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在石化區西門旁開設辦證窗口,辦證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00),節假日不予辦理年度通行證。
第三章 人員通行證件種類、期限及適用對象
第七條 石化區人員通行證種類和有效期
人員通行證分為長期、臨時和施工通行證三種。
1.長期通行證(有效期1年),適用于在石化區內長期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人員。需每年辦理續期一次,辦理續期時間需提前1周。持證人調離、辭退、工作期限屆滿等原因離開石化區的,由本企業、單位專管員負責相關通行證件的回收、登記及上交。
2.施工通行證(有效期半年),適用于園區內短期項目施工人員。分兩類:一類為石化區建成區域的施工人員通行證,可在石化區建設區域內通行;另一類為海油二期建設施工人員通行證,只能在海油二期區域通行,不能進入石化區其他區域。需每半年辦理續期一次,辦理續期時間需提前1周。上述兩類人員通行證至建設項目完工后,由承包商專管員負責相關通行證件的回收、登記及上交。
3.臨時通行證(有效期1日),適用于臨時到園區內的來訪人員。
第四章 人員通行證申領主體和程序
第八條 石化區內企業和單位應當設立通行證辦理專管員,統一為本企業、單位及下屬承包商的人員申領通行證,并報區公安局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備案。專管員負責本企業和單位通行證件的申領等具體事宜,對本企業、單位及承包商上報信息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收集、核實人員的身份證、工作證等基本信息。對新進的人員第一次辦理人員通行證的,專管人員應持當事人身份證到辦證窗口進行核查。
2.填寫《大亞灣石化區人員通行證申請表》、《大亞灣石化區人員通行證申請資料統計表》,連同人員身份證、工作證復印件,經企業、單位確認后,加蓋本企業、單位公章報區公安局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審核,同時通過電子郵件將電子版報區公安局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存檔。經區公安局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專管民警審核簽名,交由辦證窗口予以辦理。
3.辦理證件領取、登記等事宜。
4.每年定期核查報備本企業、單位人員通行證使用、辦理情況。
第九條 區公安局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將審核結果通知專管員,由專管員到辦證點聯系制證、領證等事宜。
第十條 區內單位辦理通行證批量較大的,可以向區公安局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提前預約,在確定辦理日期后,視情集中上門辦理。
第十一條 非石化區企業和單位需辦理人員通行證的,原則上不予辦理。確因工作需要,可參照第八條規定,將相關材料遞交辦證窗口,由專管民警負責初審,報大隊領導審批后,辦證窗口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企業承包商承包工期為一年以上的,其員工申領短期通行證的,由其專職管理員提供的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員工工作證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填寫《大亞灣石化區人員通行證申請表》、《大亞灣石化區人員通行證申請資料統計表》,提供材料并經企業、承包商確認后,由專管民警審核簽名,辦證窗口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 企業承包商包工期為一年以下的,參照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辦理。
第五章 人員通行證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 所有人員進出石化封閉區域實行“一人一證”、 “憑證放行”。
第十五條 進出石化封閉區域的人員應出示人員通行證,并服從公安民警、保安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人員通行證遺失的,持證單位應及時向區公安局石化區管理執法大隊書面報告。因遺失、損毀等原因需補領人員通行證的,當事人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由所屬單位出具書面意見,經區公安局審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辦理。
第十七條 辦理通行證的相關費用,按區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十八條 持證人員不得擅自涂改、轉借、買賣本人所持有的人員通行證。非持證人員不得冒用、冒領、偽造、變造、買賣人員通行證。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有權回收或注銷相關人員的通行證件,并視情節輕重,暫緩持證人所在單位通行證件的日常申領,并向全區企業、單位通報。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嚴禁破壞封閉式管理相關設施,否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 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本規定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