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4-008
關于印發《大亞灣區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惠灣辦〔2014〕68號
澳頭、西區、霞涌街道辦,區屬各單位:
《大亞灣區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公安消防大隊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大亞灣區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
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亞灣公安消防大隊成立火災隱患舉報中心,負責全區火災隱患舉報的受理、監督、指導工作。火災隱患舉報中心應定期向社會進行公布舉報途徑和成果。
第三條火災隱患的舉報范圍如下:
(一)“三合一”企業,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鎖閉安全出口的行為。
(三)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的。
第四條本辦法有關用語釋義
(一)“三合一”企業是指廠房和倉庫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幢建筑內,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三)“鎖閉安全出口”,是指安全出口營業期間上鎖的行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第五條凡在大亞灣區范圍內發現的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三類火災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均可以來人、來電方式進行舉報。
第六條經核查屬實的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由區管委會劃撥專款,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舉報人實施獎勵,獎勵金額為相應罰款金額的30%。
第七條來電舉報受理形式為電話專線受理,電話舉報受理時段為工作日8時30分至12時、14時30分至17時30分。大亞灣舉報中心受理電話:0752-5108809。
來人舉報受理形式為專人受理。來人舉報受理時間段為工作日8時30分至12時、14時30分至17時30分。大亞灣消防大隊舉報中心地點:消防大隊二樓火災隱患舉報中心。
第八條火災隱患舉報中心應在受理舉報后20個工作日內將實地核查的情況電話告知舉報人。如舉報屬實,應在舉報案件查處結案后及時通知舉報人按規定領取獎金。
第九條對舉報的同一火災隱患,不實施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十條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和政府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舉報的只反饋查處結果,不發放獎勵金。
第十一條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舉報人主動放棄。
第十二條舉報受理、獎勵的告知、確認及實施指定專人負責,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個人相關資料。工作人員因泄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對舉報獎勵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除完善獎勵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時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年審監督。
第十四條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懷有惡意的誣告,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所需經費,由區管委會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2月23日印發的《大亞灣區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