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6-003
惠灣管〔2016〕38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9月7日
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精神,完善我區社會建設的財政保障機制,探索財政資金在社會建設領域發揮杠桿作用的新途徑,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進入社會建設與社會治理領域,進一步統籌推進全區社會建設協同發展,大亞灣區管委會特設立“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保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每年安排300萬元人民幣,按照批準的項目(任務),采取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旨在鼓勵全區范圍內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文化發展、社會保障等方面進行創新的社會建設項目。
第三條 大亞灣區社會工作委員會負責編報專項資金財政預算,統籌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組織項目評審、項目監管、監督檢查等工作,并可根據工作實際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機構(包括社會組織等)承辦評選、宣傳、督導等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并遵循“公正透明、擇優扶持、鼓勵創新、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資助范圍
第五條 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大亞灣區創新性社會建設工作項目的資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項目;
(二)社會組織創新發展項目;
(三)志愿者隊伍建設項目;
(四)公益性、便民類服務平臺運行項目;
(五)城鄉社區建設管理項目;
(六)社會管理與創新領域黨建項目;
(七)流動人口融合項目;
(八)其他社會建設創新項目。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資助方式
第六條 申報主體條件:
(一)申報主體必須是大亞灣區、街道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基層組織,在大亞灣區內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等。
(二)申報主體必須具有完成申報項目所必須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專門辦公場地。
(三)申報主體必須具有完成申報項目所需的資金以及領導管理、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的能力。
第七條 申報項目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符合大亞灣區社會工作的要求,有利于大亞灣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治理;
(二)申報項目必須有利于解決大亞灣區特定時期、某些區域存在的社會治理、社會發展的難題,項目收益必須在大亞灣區范圍;
(三)申報項目的服務范圍要立足實際,對當地社會需求和社會問題有準確的把握;
(四)申報項目對于服務對象或解決社會問題有可持續性的計劃;
(五)申報項目必須在相應活動領域提出新的創意,或將新理念付諸行動;
(六)申報項目必須具備可推廣性和可復制性。
第八條 申報工作必須由項目實施主體承擔。對社會帶動效益明顯的項目,經項目實施主體同意,可以直接遞交大亞灣區社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社工委)主任專題會議審定。
第九條 資助方式與資金用途:
(一)專項資金主要采用資金扶持方式進行資助,每個審定項目的基準資助金額為10—30萬元。區社工委主任專題會議可根據申報項目的創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資金總額及項目情況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但單個項目調整金額幅度不得超過最高基準金額的30%。
(二)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執行創新項目的運營與提升,包括創新領域的理論研究、經驗總結和模式推廣,項目的場地補貼,擴展項目的服務對象(個案)等,不能作為單位、組織和個人的日常辦公經費或獎金、補助。
(三)針對個別項目示范效應強、影響大,超過原有基準資助金最高限額,確有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的,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報區管委會研究,并在區管委會同意情況下,預先支付項目的人員培訓,外出考察學習,督導專家支持等前期費用。
(四)專項資金原則上不重復扶持或獎勵已獲取區其他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扶持或獎勵的項目,優先重點扶持上級有關部門扶持或資助的創新型或示范性的社會建設項目。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十條 申報。
(一)申報主體須填寫《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附件1)、《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申報審批表》(附件2),提交區社工委綜合科辦公室。
(二)資格審查過程中,區社工委綜合科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申報主體作進一步資料確認。
第十一條 受理。區社工委綜合科負責項目受理,并將受理情況書面告知申報主體。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申報不予受理:1.非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的;2.提交申請報送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時間的;3.申報手續不齊全的;4.項目申報單位或個人參與者被他人假冒簽名為由提出的申請(該類情況可向區社工委或區紀檢單位投訴和舉報)。對不予受理的申報,由區社工委通知申報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評審。評審分為初評、復評、公示等環節,并可視具體需求增加實地考察環節。
第十三條 初評。
(一)區社工委根據受理項目總體情況及項目類別安排召開評審會。區社工委綜合科負責通知申報主體到會進行項目介紹和答辯,不按時到會者視為放棄申請。
(二)評審會成立由社會建設領域的社會專家及實務工作者共同組成的項目評審組,負責推進申報項目的評審活動及相關安排。評審開始前3個工作日須確定評審組成員,并告知項目評審的時間、地點、聯系人等有關情況。
(三)評審組總人數為5—11人的單數(即最低5人,最高11人)。其中,實務工作者總數不得少于評審組總人數的1/3。評審組設組長1名,負責主持評審會。
(四)評審組成員與評審項目存在直接利益關系,應于評審前予以說明,申請回避。評審組成員應遵照有關規定,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充分考慮申報主體答辯情況和項目申報資料的基礎上,對到會答辯的申報主體進行符合性篩選,簽寫評審組成員意見。評審組應根據多數評委的意見出具初步資助項目的建議。
第十四條 復評。
區社工委主任專題會議根據申報材料和評審組建議,選定資助項目,擬定資助金額。
第十五條 公示。
通過復評的項目,區社工委將項目概況及擬資助金額在區管委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周。公示期內接到投訴或舉報的,區社工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若作出不予支持的決定的,將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 審批。
區社工委將經公示的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報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審批。然后,區社工委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合作協議書》(下稱《協議書》)。
第五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經區管委會批準后,區社會工作委員會綜合科向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有關手續。受資助主體應按規定對資金進行會計處理,并建立資金使用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受資助主體應按照申報材料和《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設立工作簿記錄主要工作進度,分中期報告和總結報告向區社會工作委員會綜合科辦公室書面報告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專職工作人員到位情況及參與項目情況;
2.資金使用及公示情況;
3.項目執行情況;
4.實施前后,項目受益人群的評價情況。
第十九條 若申報資格主體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的行為可以撤銷或中止項目合同書的內容。
第二十條 區社工委將根據工作實際,采取現場訪談、抽樣回訪、資料查閱和信息核查等手段,對項目執行質量和效果進行監管。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區社工委將會同區財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成立督察小組,加強對資助項目的監督檢查。受資助項目原則上不得對項目指標進行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應向區社工委提出書面申請,經督察小組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且調整不能超過二次。凡出現以下情形的,經區管委會同意后,區社工委將采取責令改正、停止資助、撤銷項目資助資格并追回已撥付資金等措施;構成違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受資助主體遲交或未交中期報告及總結報告的;
(二)未經督察小組同意,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人員、督導人員;未經督察小組同意,對受資助項目進行調整;
(三)弄虛作假或不配合監督、審計工作的;
(四)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違約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試用期1年。
附件:1.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2.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申報審批表
3.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合作協議書
附件1
編號:
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項目名稱
項目方向
申請單位 (蓋公章)
所屬區域
項目負責人
項目起止時間
申請日期
大亞灣區社會工作委員會制
20 年 月
填表說明
一、申報單位填妥本申請書后,遞交紙質版一式二份申請書至大亞灣區社會工作委員會綜合科(附電子版本,E-mail:dywsgw@dayawan.gov.cn)。
二、本申請書的編號按提交日期+提交序號進行唯一編號,如2012010101,由大亞灣區社會工作委員會統一編制、填寫,其它部分由項目負責人填寫。
三、項目方向請選擇以下分類:1.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項目;2.社會組織創新發展項目;3.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項目;4.志愿者隊伍建設項目;5.公益性、便民類服務平臺運行項目;6.城鄉社區建設管理項目;7.社會管理與創新領域黨建項目;8.流動人口融合項目;9.其他社會建設創新項目。
四、段落書寫格式:字體仿宋4號字;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固定值25磅。表格填寫格式:字體仿宋小4號字;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最小值0磅。
五、附表內每項內容需嚴格按照字數要求填寫,若有未能盡述內容,請另附材料說明。
六、通訊地址:大亞灣區管委會行政大樓A607;郵編:516081; 電話:0752-5562598;傳真:0752-5562598。
注意:此申報材料將存檔,請務必在填表前仔細閱讀以上說明,嚴格按照要求填寫。
一、機構資料
申請機構名稱 | 法人姓名 | |||
成立時間 | 主管部門 | |||
機構性質 | 傳真號碼 | |||
電話號碼 | E-mail | |||
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
機構簡介: 提示:機構介紹、曾參與的公益項目、經費來源等,限500字。 | ||||
以下資料須提供相關紙質證明文件。 | ||||
有關注冊文件 | ||||
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 | ||||
機構管理架構圖 | ||||
機構組織章程的詳細資料 | ||||
機構上一年的審計報告或最近經審核的管理賬目 | ||||
注:若所需資料并不適用或未能提供,請填寫“不適用”或“未能提供”/“暫未能提供(并說明何時可提交)”
二、服務項目簡介
項目負責人簡介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
學歷 | 機構職務 | |||
專業職稱 | 電話號碼 | |||
E-mail | 傳真號碼 | |||
聯系地址 | ||||
項目的基本資料 | ||||
項目名稱 | ||||
項目方向 | ||||
項目創新點 | ||||
項目起止時間 | ||||
項目地點 | ||||
受惠對象及人數 | ||||
項目總預算 | ¥ | |||
大寫: | ||||
項目簡介:概述項目動因、項目內容、創新之處等,約600字。 | ||||
三、項目計劃詳情
(一)社會/社區/特定服務對象的需要及推行此項目的原因
提示: 1.社會/社區/特定服務對象有什么問題或發展促使機構推行此項目,請提供有關資料。 2.此項目將如何針對社會/社區/特定服務對象的需要進行項目的設計,即需要與項目的關聯性。 |
(二)項目目標
1.總體目標 例:提高社區人士對社區自治的認識,建立社區跨階層、跨界別的互助網絡,初步實現社區自治功能。 |
2.細化目標 例 2.1 成功帶動參與者確立新的身份認同,建立社區自我管治概念。 2.2 2.3 |
(三)對應策略和具體工作手法
提示:策略須與細化目標相對應,并詳細列明完成每個策略所需的服務類別、活動形式及內容等。 例: 策略1:確立新的身份認同,建立社區自我管治概念 1.1建立“鄰里互助探訪隊”,增加居民互信互助關系…(詳細列明) 1.2社區一周一議事,辨識社區潛在危機… 1.3… 策略2: 2.1 2.2 2.3 策略3: 3.1 3.2 3.3 |
(四)預期項目成效及量化指標
編號 | 策略 | 指標明細 | 預期量化指標 | 服務效果指標 | 評估方法 |
(例)策略一 | 建立鄰里互助探訪隊 | 參與義工 | 300人 | 1.80%接受服務的人士認為有需要時懂得尋求協助; 2.80%參與探訪隊的義工認為活動能有效回應需要; 3.50%參與義工改變價值觀,積極參與社區活動。 | 1.電話抽查服務對象對社區探訪的感觀,及是否了解尋求協助的方法; 2.以問卷收集參與活動的義工對活動的評價。 |
探訪單親家庭 | 20戶 | ||||
探訪長者 | 80人 | ||||
(五)其他未盡述資料(相關文件、媒體報道、圖片資料等),請在此處列出附件表單,并在申請表后粘貼相關附件(同類資料勿超過2份)。
四、項目預算
(預期總投入資金 元,擬申請 元資助資金。)
項目支出內容 | 項目預期總投入 | 資助資金預期支出 | ||
金額 | 占百分比 | 金額 | 占百分比 | |
人員配置 | ||||
直接活動 | ||||
日常行政 | ||||
其他(如稅金等) | ||||
總計 | 100% | 100% | ||
本人是上述申請書的項目負責人,謹此代表申報單位,證明上述呈報資料均屬真實無誤。
項目負責人簽名:
簽署日期:
申請機構名稱(單位蓋章):
附件2
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申報審批表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申請編號:
項目 名稱 | 申請 金額 | 項目起止時間 | ||||||||
項 目 概 況 | ||||||||||
聯系人 | 辦公電話 | 手機 | ||||||||
科室初審意見 | 申報主體與申報項目符合《實施方案》規定,建議立項并資助XX萬元。現提交領導審批。 簽名: 年 月 日 | |||||||||
區社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主任 審批意見 | 同意所擬,提交區社工委主任會議討論。 主任簽名: 年 月 日 | |||||||||
區社工委主任 會議審批意見 | 申報項目已于 年 月 日經區社工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決定資助XX萬元。(會議紀要見附件) 大亞灣區社會工作委員會(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
項目合作協議書
甲方:大亞灣區社會工作委員會
乙方:(社會創新項目責任主體)
為保證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項目合作期限
本項目的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二、合作金額及撥付方式
(一)合作期為一年的:
甲方與乙方合作的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金額(大寫) (¥ 元)人民幣。項目合作經費由甲方分兩期向乙方撥付:第一期為協議簽署后撥付合作金額的70%;第二期為對合作項目進行督導評估后,根據申報年度的評估報告,確定剩余款項的撥付額度。
(二)合作期為二年的:
甲方與乙方合作的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金額(大寫) 元(¥ 元)人民幣,由甲方分兩年向乙方撥付。其中,第一年合作金額(大寫)
(¥ 元)人民幣,由甲方分兩期向乙方撥付:第一期為協議簽署后撥付合作金額的70%;第二期為對合作項目進行督導評估后,根據申報年度的評估報告,確定剩余款項的撥付額度。第二年合作金額(大寫) (¥ 元)人民幣,由甲方根據該年年度評估報告確定撥付額度并一次性撥付。
三、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誠實守信、履行承諾,嚴格按照甲方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本項目的實施,并保證項目質量,確保本項目符合實施方案要求。乙方變更或終止本項目,須經甲方書面許可,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報備。
2.合作項目款項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會計制度、《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暫行辦法》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本項目外支出,并主動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機構監管。超出項目合作金額,原則上由乙方自行負擔。
3.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本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審計評估,有權查看乙方所有與本項目實施相關的信息及資料。乙方應主動配合,按規定及時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并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本項目完成并年度評估合格后,若實際開支少于合作總額,則按實際開支差額撥付。
5.本項目實施的審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時,甲方有權停止撥付合作款項并收回已撥資金中未使用部分。
6.乙方不能在期限內完成項目的,離期限屆滿前15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延期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逾期未能完成項目,甲方將按《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7.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社會公開乙方所有與本項目實施相關的信息資料。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并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項目方案、每月實施進度和合作資金收支明細、項目實施中期報告、項目實施終期報告等資料。
8.所有與本項目有關的出版物或制作資料、活動宣傳等均需要注明“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字樣。
9.甲方擁有本項目相關的文件、照片、視頻等資料以及課件、手冊、案例集等產出的無償使用權。
四、違約責任
乙方有下列行為的,甲方有權停止對本項目的合作,并收回本項目已撥付的全部合作經費:
1.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約定的;
2.有偽造或提供虛假信息、資料行為的;
3.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在項目合作期限內有效。
七、其它
與本項目相關的《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申報審批表》、本項目的實施方案等材料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有同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由
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備案編號:粵ICP備09027684號 |
粵公網安備
44139902100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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