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獎勵辦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修訂《獎勵辦法》是加強我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客觀要求
目前,雖然我區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仍在不斷完善,但行政執法力量還不能完全滿足我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仍然存在,且難以及時發現并得到查處。在這種形勢下,必須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盡快建立覆蓋面更廣的群眾舉報獎勵機制,更好地發揮群眾監督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同時,我區《獎勵辦法》于2008年發布,現均已施行超過5年,部分條款已不適合我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要求,尤其是在2012年5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財政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2〕63號)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國家主席令第十三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實施后,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劃分和舉報獎勵政策調整較大,我區《獎勵辦法》亟待修訂完善。
(二)修訂《獎勵辦法》是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事關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獎勵辦法》修訂后重新發布,是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又一項重要舉措,是構建“黨委政府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的有力推手,是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濃厚氛圍、建設“平安大亞灣”的重要抓手,體現了區委、管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
(三)修訂《獎勵辦法》是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的有效手段
廣大勞動者和公民處于生產經營第一線,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參與者和目擊者,能夠在第一時間發現和掌握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新制定的《獎勵辦法》一是擴大了舉報獎勵范圍,實現了對安全生產的覆蓋;二是適當提高了獎勵金額,獎勵的上限由原來最高5000元增加到3萬元,有利于更好地發揮舉報的激勵作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舉報獎勵的具體事項,增強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進一步增強獎勵舉報的實施效果。因此,新制定的《獎勵辦法》,暢通安全生產舉報渠道,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快捷、安全的渠道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舉報安全隱患、提供違法線索,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必將開創全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新局面。
二、修訂《獎勵辦法》的主要法律、法規和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正);
(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13年9月27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2012年5月2日公布施行)。
三、新制定的《獎勵辦法》的主要措施及內容
第一條 主要是關于制定本辦法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條 主要適用區域及范圍
第三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
第四條、第五條 舉報的原則及舉報項目界定
第六條、第七條舉報受理的范圍
第八條、第九條舉報人、舉報電話的規定
第十條、第十一條 舉報處理工作的原則
第十二條 獎勵辦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獎勵類別及標準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獎金領取和發放規定
第十六條 獎勵評定和備案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保密原則
第十九條 施行時間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