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進入農歷八月后,尤其在國慶、中秋這一時間段前后,大亞灣開發區進入民俗祭祀高峰期,祭祀活動和進山游玩人員將大增,火源管理難度大,森林防滅火工作面臨嚴峻局面。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保護大亞灣區來之不易的綠色生態建設成果,以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惠州市野外用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禁火令。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 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后結束森林特別防護期,并向社會公布。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 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三、適用范圍和期限
禁火令適用范圍為大亞灣區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的區域。
勞動節、中秋節等重要節假日期間,上山游客較多;且中秋節前后是民俗祭祀高峰期,祭祀活動人員將大增,故禁火時間相對森林特別防護期往前后各增加半個月左右。禁火時間設定為禁火命令發布之日至2026年5月15日。
四、禁止性野外用火行為
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及林緣區;禁止林區及林緣區非法動火生產作業;禁止林區及林緣區農事生產性用火燒果園草燒雜;嚴禁林區及林緣區吸煙、生火取暖、燒蜂、野炊;嚴禁林區及林緣區進行祭祀活動時,焚燒紙錢及燃放爆竹;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禁火期間應采取措施
森林經營主體單位(單位和個人),對經營范圍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各街道辦、各單位要加強對森林防火的宣傳;街道辦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重點依托森林防滅火檢查站,在全區護林員網格化管理和全日制上班的基礎上,加強檢查督促森林防滅火檢查站的工作,通過“包山頭,守路口,盯重點,打早小”落實森林防滅火工作。區森防指揮部成員單位落實區、街道森林防滅火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撲救準備,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迅速組織專業半專業隊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撲救,并嚴防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撥打119或者森林火警12119或者區應急管理局5551717或者區應急指揮中心5562309報警。謊報森林火警將進行嚴肅追責。
六、違反禁火令法律責任
違反禁火令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情節嚴重達到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